石审管批字〔2024〕39号
宁夏弘顺源牧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宁夏弘顺源牧业有限公司10000头奶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请示》(弘顺源(司)〔2024〕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夏弘顺源牧业有限公司10000头奶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11-640221-20-05-203591)位于石嘴山市平罗县河东现代奶业科技创新示范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54′54.683″,北纬38°57′30.141″,总占地面积704166.67m2。本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泌乳牛舍、综合牛舍、1#青贮池、干草棚、1#污水处理站等及配套服务设施;二期主要建设特需牛舍、挤奶厅、新产牛牛棚、干奶牛牛棚、育成牛棚、青贮池等;三期项目主要建设育成牛棚、泌乳牛棚、特需牛舍、挤奶厅、新产牛牛棚、干奶牛牛棚、2#污水处理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存栏奶牛10000头。项目总投资2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61万元,占总投资4.36%,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厂区绿化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宁夏弘顺源牧业有限公司10000头奶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存物料做好苫盖工作,定期洒水降尘,出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遇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饲料加工车间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固液分离间产生的恶臭采用“加盖密封+除臭喷淋”处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采用“加盖密封+生物除臭塔”处理,1#固液分离间、1#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气共同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2#固液分离间、2#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气共同经一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牛舍、堆粪场产生的恶臭通过定期清理粪污、喷洒除臭剂、加强厂区绿化等方式降低恶臭排放浓度,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产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一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清掏,二期、三期生活污水依托一期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运营期厂区采取雨污分流,雨水经导排系统排至初期雨水收集池,用于周边绿化。一期、二期养殖废水及生活污水进入1#污水处理站,三期养殖废水及生活污水进入2#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均采用“固液分离+多级沉淀池+调节池+混凝沉淀池+厌氧反应池+A/O反应池+二沉池+消毒”处理工艺,处理后的废水暂存于蓄水池,由罐车拉运至周边农田进行灌溉,冬季暂存于蓄水池,待春季用于周边农田灌溉。处理后的废水须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标准要求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场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采取降噪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资源化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送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垃圾中转站。
运营期牛粪及垫料经固液分离处理、污水站污泥经脱水处理后运至堆粪棚,堆肥发酵后作为饲草种植区肥料及外售;除尘器回收尘作为饲料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垃圾收集设施收集后送至垃圾中转站;病死牛尸体及胎盘暂存于冷库,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标准要求。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减少临时占地,施工机械及施工人员严格控制在施工作业范围内。加强施工人员培训,对施工范围里的沙冬青进行避让,项目建成后厂内进行绿化,厂界四周增加绿化隔离带,遏制土壤沙化。
(六)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源头防控,采取相应分区防渗措施,设置收集系统,防渗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相关要求。
(七)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饲料加工工序及在草料棚周围设置禁火指示牌,加强日常巡查,设置事故水池。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明确责任人员,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和岗位责任制度,提高风险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报告书》核算,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173t/a。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及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