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万方农业产业有限公司:
2025年1月7日,张某向本局反映石嘴山市万方农业产业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登记、备案,张某备案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张某在石嘴山市万方农业产业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直接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石审管撤冒〔2025〕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石审管撤冒〔2025〕5号)
联系人:杨丽婉 联系电话:0952-2688725
联系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五岳路51号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14室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石审管撤冒〔2025 〕5号
当事人: 石嘴山市万方农业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6CLMK18
住所: 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惠安小区商业房9号
经本局查明,石嘴山市万方农业产业有限公司 在2017 年11月27日的登记过程中,其 财务负责人系冒用张彩霞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自述、撤销冒名登记(备案)诚信承诺书、冒名登记公示后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石嘴山市万方农业产业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7 日关于 张彩霞财务负责人的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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