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聚力发展“六新六特六优”产业战略部署,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切实加强我市地理标志的管理保护,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开展“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宁夏枸杞”“盐池滩羊”等地理标志专项保护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局拟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宁夏枸杞”“盐池滩羊”等地理标志专项保护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保护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进一步梳理摸清监管辖区内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底数及许可使用情况,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有效打击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加强对地理标志的监管指导和执法保护。
二、专项保护工作时间
2023年6月25日至9月25日。
三、专项保护检查重点
(一)在生产活动中,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是否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
(二)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擅自使用、假冒、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的行为;
(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已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的行为;
(六)被许可人违法转让、出让已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许可证明、商标标识和商标包装的行为;
(七)使用与已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店名,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八)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已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
(九)伪造、擅自制造已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已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标识的行为;
(十)故意为侵犯已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十一)将与已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四、专项保护工作步骤
1.摸底排查阶段(6月28—7月15日)。市局前期已将全市地理标志保护名录进行公示,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将本辖区截至2023年6月底所有已获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数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数据、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数据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数据资源开展摸底核查,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人进行核实,详见附件1。
2.案件查处阶段(7月16—9月18日)。对于在本次专项行动中以及日常巡查发现的擅自使用、假冒、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从而使消费者将相关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要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工作联动,依法依规严格做好处置与案件查办,并于7月28日、8月28日前将专项行动阶段性开展情况报送至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
3.工作督办阶段(8月1日—8月31日)。市局将对各(县)局区市场监管局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案件查办工作进行督导。
4.工作总结阶段(9月1日—9月25日)。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要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汇总填报专项保护行动情况报表,筛选典型案例,形成专项保护行动总结。
五、专项保护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本次专项保护工作,采取行政指导、限期整改和严厉打击相结合的方法,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实施重点打击,彻底解决我市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等问题,有效净化市场环境。同时,要在本次专项工作中注重解决好字号名称中的遗留问题、虚假宣传问题等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问题。
(二)全面规范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行为。许可使用人在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公告前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对没有产品标准的,及时制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要指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全面清查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情况,对尚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许可使用或公告备案的使用许可要开展行政指导,要求其开展许可使用的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备案,并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发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
(三)要加大对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网络交易平台涉地理标志产品经营情况的检查,依托“大数据智慧监管系统”对辖区内相关网络经营主体开展线上巡查,重点检查未经授权但销售地理标志产品及假冒地理标志违法行为,进一步核查进货渠道、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以及商品包装物商标印制是否规范、广告宣传是否规范。
(四)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专项行动的新闻报道力度,邀请地方媒体报道,发挥媒体监督功能,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分子,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共鸣和全社会的关注,发动广大消费者进行社会监督,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五)要借助此次专项行动,加强与兄弟市场监管部门的跨区域联动以及与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管理、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树立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形成各部门配合、区域协作、共同治理的局面,营造强化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氛围。
(六)要加强请示汇报,对案件查办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请示,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请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于9月18日前,将本辖区内专项保护行动总结、2023年地理标志专项保护行动情况报表及典型案例(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不得少于1个典型案例,附处罚决定书),报送至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Word版及加盖单位印章的PDF格式)。
联系人:陈景桦
联系电话:0952-2012472
执法稽查局联系人:侯春兰
联系电话:0952-2052371
附件:1.石嘴山市地理标志保护名录
2.2023年地理标志专项保护行动情况报表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2
2023年地理标志专项保护行动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序号 | 侵权产品、商标名称 | 依法处置地理标志违法行为情况 | 立案查处情况 | ||||||
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 假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 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 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 | 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从而使消费者将相关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 | 案值 | 处罚金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