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宁水发〔2009〕10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直接从自治区境内的河流、水库、湖泊、渠道、沟道、地下(含矿井水、矿泉水、地源热泵用水)取用水,或者加大取水规模和改变取水用途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宁水发〔2009〕100号)第九条规定,下列少量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填报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一)涉水规划设计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二)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三)城镇生活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四)其他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除上述少量取水外,其他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