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单位所出的工资证明、近一年银行流水);(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孤儿需办理以下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结婚证书;
2.收养人的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养人的固定资产(房产证);
4.社区、街道两方所出的无子女证明书;
5.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街道派出所出具);
6.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石嘴山市社会福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