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夫妻一般应在怀孕前后进行生育登记,如需生育服务单,可由相应机构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使用。
一、办理生育登记的方法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登记服务暂行办法》第六条:生育登记(审批)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首接负责制、委托代理代办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承诺制等规定。实行全程网上登记(审批)办理。办理方式有:
(一)登录宁夏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
(二)关注宁夏卫生健康委微信公众号;
(三)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
(四)手机端下载“我的宁夏”APP。
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也可到全区任一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登记,到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审批。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有登记人签字的委托书。完成登记(审批)后,如需生育服务单,可由相应机构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使用。
二、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登记服务暂行办法》第十条,登记程序如下:
(一)个人登记。网上填写登记信息,上传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
2.结婚证。
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生育后补登的,需提交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办理登记。登记受理地应当及时核实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为其进行生育登记。对信息比对不一致或需补正材料的,告知申请人持材料原件(含补正的材料)到服务窗口现场登记,无法核实的由夫妻双方提供承诺。根据登记对象需要,发放生育服务单。领取生育服务单时,申请人须持上传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