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禁燃区燃用燃料有什么管理要求?
按照环境部发布《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结合我市大气污染工作实际,生态环境、发改、住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确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目录,并于2017年5月11日发布,石嘴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组合类别为Ⅰ类。Ⅰ类组合类别为一是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二是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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