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瑞傲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时间:2025-03-26 16:14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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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5〕27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瑞傲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742K946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园区(老二厂技校旁)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辖区进行巡查时,发现公司厂房存在无组织烟气逸散现象,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核查,你公司冶炼车间建设2台1t中频感应熔炼炉,其中1#中频感应熔炼炉未生产,2#中频感应熔炼炉正在生产,配套设置的布袋除尘器正在运行,破碎工序未运行。2#中频感应熔炼炉在出炉过程中产生大量烟气未进行有效收集,烟气从冶炼车间西北侧及东南侧大门逸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据照片7组、执法视频1份和现场勘验图1组,用于证明你公司存在无组织烟气逸散的违法行为。

2、2025年2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可。

3、2025年2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各1份,用于证明违法主体身份信息和配合调查询问的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合法性。

4、宁夏瑞傲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铸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部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部分),用于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你公司取得手续资质情况。

5、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我局本案执法人员李涛、杨春具备执法资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36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中第二类第一项第17条“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适用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蒋瑜    0952-2018521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3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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