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3-00009 | 文号 | 石政办发﹝2023﹞3号 | 生成日期 | 2023年0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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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石嘴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宁政办规发〔2020〕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石嘴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调查权限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请人民政府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一般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提升为较大火灾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市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处理一般火灾事故。
第五条 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指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在人员密集以及重要、敏感场所,引起群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事故。
第六条 接到消防救援机构提请后,根据火灾事故事实及调查权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住建、公安和与火灾事故相关的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纪委监委按程序介入事故调查。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或委托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具有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 综合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资料、舆情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报送,对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公安、价格主管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验,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综合组汇总。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管理组由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建筑全面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消防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部门监管责任。调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查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七)形成管理组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综合组汇总。
(八)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委监委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提交综合组。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资料。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有可能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要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期限。
第十六条 在查清火灾发生、扩大原因的基础上,火灾事故调查组对权属单位(个人)、使用管理、工程质量、消防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等各方主体、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作出认定。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秘密。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信息。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与火灾有关的内容或事项。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带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后,由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所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督促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火灾事故处理情况应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自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后,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经评估,对履职不力、整改和防范措施不落实的,由组织评估的市人民政府进行督办;对逾期仍未整改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相关举报,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15日以内(含本数)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