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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石嘴山市“双阀”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1001/2023-00047 文号 石政办发〔2023〕47号 生成日期 2023年07月06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石嘴山市“双阀”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嘴山市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石嘴山市双阀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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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定于2023630日至731日,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液化石油气瓶全生命周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气瓶充装、检验、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等全链条进行深入排查整治。通过开展此次隐患排查整治,要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燃气用户自律责任的液化石油气瓶安全责任体系,摸清各种规格液化石油气瓶数量,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深挖细查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情况清、底数明、管得住,全面提升液化石油气瓶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排查整治。重点检查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的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能力素质是否满足充装工作要求;充装过程是否履行充装前安全检查和登记制度、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等,以及自有气瓶数量不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等;检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制度是否落实等,严厉打击无证充装、跨企业充装等行为;排查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情况,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校验或检定情况。(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

 (二)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排查整治。严厉查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无营业执照、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无从业人员资格证等问题;检查液化石油气经营场所气瓶定期检验情况,对超期未检或阀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气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送交有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排查液化石油气经营场所气瓶储存的安全隐患,严禁非法倒装;督促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进销货台账,确保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瓶来源可查,去向可究;督促经营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户宣传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设施保护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三)液化石油气使用环节排查整治。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使用环节安全隐患排查,开展餐饮经营场所(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九小场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牵头)、学校(市教体局牵头)、医院(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农贸市场(市商务局牵头)、商住混合体(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养老机构(市民政局牵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工业企业(市工信局、各园区管委会牵头)瓶装液化石油气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整治液化石油气瓶是否注册登记、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安装可追溯标识、追溯信息是否与气瓶一致,气瓶连接管、减压阀、燃气灶具等燃气相关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液化石油气瓶阀》(GB∕T75122017的气瓶。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和用户,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用气责任。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以农村、老旧小区、餐饮店为重点开展液化石油气瓶隐患排查整治,逐门逐户排查使用未经注册、超期未检、无可追溯标识、已达或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液化石油气瓶阀》(GB∕T75122017的气瓶,以及气瓶连接管、减压阀、燃气灶具等燃气相关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等安全隐患,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本质水平。

 (四)液化石油气气瓶检验机构排查整治。排查气瓶检验核准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超核准范围开展检验工作;排查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是否有效,人员数量、项目是否满足许可条件;检验设备、仪器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的法规、规范和标准是否有效;排查检验是否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标准,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气瓶检验合格标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排查对检验不合格气瓶去功能化处置情况。严禁违规修理瓶阀或更换不符合标准的瓶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五)液化石油气运输环节排查整治。组织开展液化石油气运输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未取得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违法行为,对配送人员、配送车辆、销售管理、使用环境等方面进行规范,加大对未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未按规定设置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运输企业定期开展风险自查,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推进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

 (六)液化石油气黑气瓶排查整治。强化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检验以及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的黑气瓶排查整治,加强对制售、翻新已报废或来源不明黑气瓶的监督检查。在各环节排查过程中,一旦发现黑气瓶,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并严肃处理,同时将违法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倒查充装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其它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集中精锐力量,迅速展开行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深入执法一线,推动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按时完成本地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任务。

 (二)压实主体责任。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经营运输企业、终端用户要落实主体责任,拧紧靠牢安全生产责任链条,认真核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和基本信息,严格履行气瓶使用登记和注销义务,确保气瓶合法合规使用;瞄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落实隐患整改闭环;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气瓶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技术水平,强化排除隐患和预防事故能力,杜绝小隐患酿成大事故。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抽调骨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主要负责人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保持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持续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各领域、全过程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形成上下协调联动、部门齐抓共管工作局面,构建集充装、检验、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为一体的长效排查与监管机制。要强化智慧化监管,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化系统,打通各部门信息通道,做到充装可控、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保障气瓶本质安全。要建立强化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制度,实施企业风险警示告知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企业风险辨识评估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五)营造整治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通过网络、新闻媒体以及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使用知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及时曝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安全用气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要发动广大群众深入查找身边事故隐患,鼓励举报液化石油气瓶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报送。要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做到不迟报、不误报、不漏报。本次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行周报告制度,各县(区)政府安排专人于每周五16:30前报送本周工作情况和附件1、附件2、附件3及附件4728日前报送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各有关部门于每周五16:30前报送附件4

 邮箱:t3937663@126.com     联系电话:0952-2051272

 附件: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

 2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周排查情况统计

 3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问题整改台账

 4液化石油气瓶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液化石油充装单位基本情况

充装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内容

1

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只)


2

其中双阀门瓶数量(只)


3

双阀门瓶中旧标数量(只)


4

自有产权气瓶比例%


5

已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数量(只)


6

2021年以来新购置液化石油气瓶数量(只)


7

涉及的制造单位名称


8

制造信息可查询情况


9

充装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已建成/未建成)

10

超期未检气瓶数量(只)


11

超期未检气瓶处理情况


12

发现翻新气瓶数量(只)


13

翻新气瓶查处情况


14

报废气瓶数量(只)


15

报废气瓶去功能化处理情况


注:本表第6项应当逐个填写所涉及的制造单位名称,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附件2

液化石油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周排查情况统计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数量

处理方式

比例

1

液化石油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个)


/

/

2

其中已建立充装、检验信息平台单位(个)


/


3

超期未检气瓶(只)




4

翻新气瓶(只)




5

报废气瓶(只)




6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个)




7

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的液化石油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个)


/

/

8

取缔非法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个)


/

/

9

2021年新购置液化石油瓶(只)


/

/

10

涉及制造单位(个)


/

/

11

手机可查询产品质量信息(条)


/


本表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周五16:30前。

附件3

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问题整改台账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发现的问题隐患

整治措施

整改责任清单

整改

时限

复查情况

责任

单位

责任人

具体负责人





























附件4

液化石油气瓶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检查企业

发现

问题

整改

措施

整改

时限

责令停业停产整顿企业

暂扣吊销证照企业

关闭取缔企业

立案

罚款数

约谈警示企业

联合惩戒企业



1.

2.

3.

1

2.

3.


































石嘴山市“双阀”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6·21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高效有序完成双阀液化石油气瓶召回及处置工作,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83342022)和《液化石油气瓶阀》(GB/T75122017)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平稳有序,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燃气用户自律责任的液化石油气瓶安全责任体系,形成集充装、检验、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为一体的长效排查与监管机制,确保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在全范围深入开展双阀气瓶摸底排查工作召回全部双阀气瓶,对符合《液化石油气瓶阀》(GB∕T75122017)(以下简称新标)与不符合《液化石油气瓶阀》(GB∕T75122017)(以下简称旧标双阀气瓶进行详细甄别,分类处置,做好双阀气瓶的封存、替换和报废工作;对未粘贴可追溯电子标签或标签无法识别的无主双阀气瓶一律去功能化报废处理,并由住建、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倒查液化石油气经销单位和充装单位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对超许可范围经营双阀瓶装液化气的由属地住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718日前全市全部双阀气瓶得到规范处置。

 三工作措施

 (一)压紧压实充装单位职责。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要求开展液化石油气双阀气瓶召回、封存、替换和报废工作。严禁充装旧标双阀气瓶,召回所有双阀气瓶,分类做好相关用气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单阀气瓶替换工作,确保不影响正常生活;召回的气瓶要逐只登记建立台账,入库前应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83342022)规定,做好安全检查与残液(残气)处理工作,操作过程要完整准确记录;对送检验机构报废的双阀气瓶,要及时到审批服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新标双阀气瓶处置原则:新标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双阀气瓶,若使用单位为工业企业且确有双阀气瓶使用需求的,经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现场核查符合用气安全规范,可继续向用户提供;其他新标双阀气瓶在抽取残液(残气)、确保空瓶安全后,在符合安全储存环境的场所进行封存。

 旧标双阀气瓶处置原则:对旧标双阀气瓶要妥善储存,及时送检验机构去功能化报废处理。

 (二)压紧压实检验机构职责。气瓶检验机构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双阀气瓶的报废工作。对接收的旧标液化石油气双阀气瓶,进行去功能化报废处理,并出具判定报废报告。

 (三)压紧压实经营单位职责。若有双阀气瓶使用需求的工业企业购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要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实符合用气安全规范的,可继续配送供气。

 (四)压紧压实监管部门职责。

 1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检验领域。市市场监管局要督促各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严格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动员,指导各充装单位、检验机构做好双阀气瓶的回收及处置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打击无证充装,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气瓶,不落实充装前后安全检查制度,擅自加装其他零部件缩小液相出气口螺纹尺寸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检验、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验、未对判废气瓶去功能化处理,以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液化石油气经营领域。市住建局要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双阀气瓶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双阀气瓶,督促经营单位移交至气瓶的充装单位规范处置严禁向用户提供旧标双阀气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液化石油气使用领域。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液化石油气双阀气瓶使用环节进行排查,重点排查餐饮经营场所(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九小场所(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牵头)、学校(市教体局牵头)、医院(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农贸市场(市商务局牵头)、商住混合体(市商务局、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养老机构(市民政局牵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工业企业(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是否使用双阀液化石油气瓶,对排查发现的双阀气瓶,督促使用单位移交至气瓶的充装单位规范处置

 4液化石油气运输领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运输环节的双阀液化石油气瓶排查工作,联合市住建局、公安局排查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双阀气瓶,对排查发现的双阀气瓶要督促相关单位、个人移交至气瓶的充装单位。同时监督指导相关企业做好双阀气瓶召回、替换、报废过程中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银川6·21燃气爆炸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把做好双阀气瓶召回与处置工作作为落实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重点,落实监管职责,确保全区液化石油气气瓶安全。

 (二)强化责任意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夯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要统筹组织实施双阀气瓶召回、封存、替换和报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工作闭环;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整改到位;要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区要对辖区充装单位双阀气瓶封存、替换、报废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检验单位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对继续使用双阀气瓶的工业企业要重点监管,确保安全;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信息共享、问题抄告和案件移送,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闭环监督管理;要做好行刑衔接,在召回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三)广泛宣传教育。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报纸等渠道,广泛宣讲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知识和防范基本技能,宣传非法游商倒装、使用翻新报废气瓶等行为的危害,及时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要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

 (四)严格督导检查。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进度,强化动态跟进、定期督导。要定期通报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区、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进一步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安排人员于每天下午16:00前报送当日进展情况(附件)。

 邮箱:t3937663@126.com     联系电话:0952-2051272

 附件:双阀液化石油气瓶召回、封存、报废统计表

 附件

“双阀”液化石油气瓶召回替换报废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充装单位名称

所在县区

召回双阀”气瓶数量

封存的双阀”气瓶数量

送检验机构报废的双阀气瓶数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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