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自治区党委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石嘴山市期间转交群众信访投诉案件(第十三批)办理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石嘴山市办理自治区第三轮第十三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投诉案件情况表
附件
石嘴山市办理自治区第三轮第十三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
信访举报投诉案件情况表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是否办结 |
1 | 〔2024〕52号 | 宁夏廷远果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炭化炉、活化炉环保设施没有安装在线检测,活化炉生产物料与环评不一致,木质活性炭属于危险易燃品,该项目环评写成普货物,利用该项目套取政府补贴资金。(与〔2024〕46号相同) | 平罗县 | 环境污染 | 4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调阅了相关资料,该公司实际建设2台炭化炉、2台活化炉。炭化炉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脱硫塔处理后排放,活化炉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脱硫塔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排放口未按环评要求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该公司正在整合炭化、活化排放口,待改造完毕后安装在线监测设施,2024年4月4日,该公司完成排污许可系统网上申报,目前正处于申请前信息公开阶段,投诉人反映“新建项目炭化炉、活化炉环保设施没有安装在线监测”问题属实。 按照环评要求,该项目以核桃壳、杏壳、枣壳等作为原料,经过筛分除杂除铁、炭化活化、破碎筛分等工艺生产颗粒状果壳活性炭,环评明确表明,本项目产品按照客户需求进行生产。现场核查该公司活化炉产品为果壳活性炭,粒度为4.75mm到2.36mm、2.36mm到0.85mm,投诉人反映“活化炉生产物料与环评不一致”问题不属实。 经查询该公司环评,未发现“产品为普货物”等类似叙述,且木质活性炭未列入危险品类,确属普货物,投诉人反映“木质活性炭属于危险易燃品,该项目环评写成普货物”问题不属实。 经与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平罗县科技局、平罗县工信局、平罗县发改局核实,该公司均未从以上部门申请项目,投诉人反映“利用该项目套取政府补贴资金”问题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下达了《监察通知》(石环平(崇)发〔2024〕122号),要求4月30日前完成排污口和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整改工作。 | 无 | 正在办理 |
2 | 〔2024〕53号 | 110国道平罗和贺兰交界牌向东1公里刘某某长期盗采砂石,经常晚上偷采。有领导来检查时停产,领导走了又重新开采,投诉人称有内部保护,希望调查处理。 | 平罗县 | 生态破坏 | 2024年4月3日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对投诉人反映线索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盗采砂石痕迹。经调阅资料发现,刘某某系平罗县文斌沙石加工厂法人,该加工厂位于平罗县崇岗镇暖泉村张岭大沟与贺兰县交界处(110国道东侧),2020年3月18日登记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沙石清洗、筛选。刘某某加工厂所使用的砂石于2023年4月至11月购自贺兰县,并向相关部门提供了砂石来源合法性的相关证明材料。2024年至今使用的砂石购自平罗县德渊集团公开拍卖砂石料,砂石来源合法。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及查阅历年执法卷宗,无证据证明刘某某存在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且刘某某沙石加工厂位于贺兰山东麓沿线重点监控、巡查区域,在历年的动态巡查和突击检查中也从未发现刘某某存在盗采行为。因没有投诉人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询问投诉人反映的“有内部保护”的具体情况,因此无法调查。 | 不属实 | 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采取白天和夜间不定时、工作日和节假日不间断的动态巡查方式对重点区域进行执法巡查,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公安、所属乡镇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对盗采砂石行为零容忍,对违规盗采砂石行为,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还河湖一片净土。 | 无 | 办结 |
3 | 〔2024〕54、55号 | 投诉人2015年从平罗县环保局退休(编制属平罗县),2019年环保局交市上垂管,从2021年开始退休人员的房补、民族团结奖等补贴一直未发放(涉及15人)。2024年年初县主管副县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已沟通协商,签字决定拨付,但现在市财政局以无钱拨付为由,一直拒付。希望政府能够解决。(两次投诉) | 市财政局 | 其他 | 一是按照2022年11月市委常委会安排,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组成调研组对市生态环保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市委、政府。调研报告中针对原平罗县环保局遗留的退休人员相关补贴经费问题,提出“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改革原则,原平罗县环保局退休人员相关补贴经费由平罗县人民政府承担,2019年改革以后市生态环境局系统退休人员相关补贴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建议。自2020年9月,原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平罗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平罗县环境监测站在职人员及所有聘用人员已完成移交,经费由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保障,移交时由于改革方案中未明确退休人员移交事宜,石嘴山市财政不接受退休人员,致使15名退休人员工资至今仍由平罗县统一发放,其他民族团结奖、体检费、购房补贴、医疗补助等相关费用市财政局未列入预算,至今无法保障,因此该说法属实。 二是举报人关于“2024年年初,县主管副县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已沟通协商,签字决定拨付,但现在市财政局以无钱拨付为由,一直拒付”的说法,经核实,不存在沟通协商签字拨付的情况。平罗县主管副县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三人无权决定资金拨付事宜,且市财政局拨款是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予以拨付,此说法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程序办理。 | 无 | 正在办理 |
4 | 〔2024〕56号 | 刘某某在惠农区阳光基地农场(原惠农公安局戒毒所)、农指(大武口区)、陶乐(平罗县)盗采砂石,多次举报至惠农区公安局,没有得到解决。投诉人对〔2024〕5号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调查不实。补充投诉惠农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某人收受盗采者的好处,总是用0952-3813809的座机号向惠农区黄河边上盗采砂石的人通风报信,望查处。 | 大武口区 | 生态破坏 | 2024年3月20日收到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石嘴山市转办督办组督办线索后,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掌握的手机号联系刘某某本人,一直显示空号状态。同时,根据身份证所留居住地址上门走访,未能联系到刘某某本人,经多方了解,刘某某本人因涉及其他案件于2022年9月被司法机关羁押,目前仍在监狱服刑,因此无法对刘某某本人调查核实。 2024年3月20日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经调阅自然资源局历年砂石盗采案件卷宗,同时向市自然资源局核实情况后,未发现和刘某某有关的案件。在翻阅环保转办件时发现2021年12月31日,接到第二轮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来群众反映砂石盗采情况,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对大武口区贺兰山下东侧,大武口乡西侧的空地进行现场查看,未发现违规采石采砂行为。 2024年3月22日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再次对大武口区贺兰山下东侧,大武口乡西侧的空地进行现场查看,也未发现违规采石采砂行为。 2024年3月22日针对“投诉人称掌握多种音像及录音证据,必要时可提供”的情况,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联系到投诉人,投诉人反映的位置位于大武口区长胜街道二厂区域院落。当日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对上述位置进行排查,未发现盗采砂石资源现象。 2023年4月2日收到(〔2024〕56号)转办单后,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多次联系投诉人,投诉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2023年4月2日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再次对长胜街道二厂区域院落及大武口区农指区域进行排查,未发现盗采砂石资源现象。 | 不属实 | 下一步,大武口区将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持续开展日常巡查和夜间巡查,严防偷盗采砂石资源行为发生,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 无 | 办结 |
惠农区 | 1.关于刘某某在惠农区阳光基地农场盗采砂石问题。经核查,阳光基地农场现堆存砂石约6700立方米,砂石来源为宁夏惠安市政有限公司二道沟建筑用砂矿。因被举报人刘某某与合伙人王某某存在经济纠纷,王某某将刘某某起诉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该场地堆放的上述6700立方米砂石已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依照执行裁定书(〔2022〕宁0202执95号之一)查封,2024年3月,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将该砂石进行拍卖,由张某某竞得。2022年8月,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在接到《关于刘某某等人在惠农区北农场阳光基地,简泉金长城搅拌站东侧100米处院内盗采砂石线索的转办通知》(宁扫黑办通〔2022〕17号)后,联合惠农区自然资源局、河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展执法,现场发现阳光基地农场内存在一处250余立方米的砂坑,所挖砂石用于垫平场地,砂坑用于洗砂渗水,惠农区自然资源局已于2022年9月责令刘某某亲属将砂坑恢复原状。因砂坑所挖砂石用于垫平场地,未进行买卖,无盗采事实,且刘某某家属已将该砂坑恢复平整,故惠农区自然资源局未立案。刘某某本人因涉及其他案件于2022年9月被司法机关羁押,目前仍在监狱服刑。 2.关于惠农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某人收受盗采者的好处向黄河边上盗采砂石的人通风问题。经核查,投诉人反馈座机号0952-3813809为惠农区自然资源局执法队座机号,主要用于接收土地和矿产资源线索举报,未发现有通风报信及收受盗采者好处的情况,且2022年至2023年期间惠农区自然资源局未接到黄河河滩边盗采砂石相关举报线索,未发现该区域有盗采砂石资源违法行为。综上,投诉人反映问题不属实。 | 针对投诉内容,惠农区自然资源局、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河滨街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阳光基地农场盗采砂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未发现有盗采砂石行为。针对投诉人在来电来信举报材料转办单〔2024〕5号中“称掌握多种影像及录音证据,必要时可提供”情况,惠农区自然资源局与投诉人联系后,投诉人提供照片资料6张,未提供录音资料。其中4张照片拍摄地点为简泉农场区域,由于投诉人无法提供准确的时间、位置信息,惠农区自然资源局在简泉农场及周边区域进行了现场核查,未发现盗采砂石情况;2张照片为上文提及的阳光基地农场内渗水砂坑。另,公安机关查询报警记录发现,自2022年至今未接到刘某某盗采砂石警情。 | 无 | 办结 | |||||
平罗县 | 2024年4月1日,工作人员与举报人电话联系,举报人手里没有刘某某在陶乐盗采砂石任何证据。举报人提供线索某大车司机知晓刘某某盗采地点,工作人员与该大车司机电话联系,对方声称刘某某前几年在宁夏大垠实业建厂时拉运倒卖过砂石料。2024年4月2日,工作人员到宁夏大垠实业调查核实,该企业称不认识刘某某,否认存在倒卖砂石料行为。 |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此类盗采砂石情况,县自然资源局对陶乐镇、红崖子、高仁、崇岗等处开展执法检查,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设置临时监管点等多种方式层层布控,截至目前,未发现砂石盗采现象。 | 无 | 办结 | |||||
5 | 〔2024〕57号 | 惠农区落石滩圣洁工贸、英豪煤业旁边的山沟堆存了非常多的煤泥,没有采取任何防尘措施,灰尘非常大,望查处。 | 惠农区 | 环境污染 | 投诉人反映落石滩圣洁工贸、英豪煤业旁边的山沟实际为宁夏圣洁工贸有限公司与张某厂区中间的泄洪沟。英豪煤业现为宁夏佰旺纳福煤业有限公司。 宁夏佰旺纳福煤业有限公司(原石嘴山市英豪煤业有限公司)位于惠农区110国道东侧麻黄沟收费站以北3公里处。2016年原石嘴山英豪煤制品有限公司经法院判决厂区权利人变更为现宁夏佰旺纳福煤业有限公司。原石嘴山英豪煤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洗精煤项目于2004年1月9日取得原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审批编号002。2006年3月16日由原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验收(石环验字〔2005〕008号)。现场检查时洗煤设备已拆除,建设1座5000㎡储煤仓,储煤仓内存放约1000吨煤泥,厂区外东侧空地存在露天晾晒煤泥行为。 宁夏圣洁工贸有限公司无生产迹象,厂区内无煤泥堆存。该公司南侧为张某个人厂区,厂区内建设1座约1000㎡库房,库房内堆存煤泥700吨。张某厂区外东侧泄洪沟南侧存在一处约4000㎡土坑,土坑内存在晾晒煤泥行为。煤泥实际所有人为葛某某,2023年11月葛某某与张某口头约定,葛某某租用张某场地用于晾晒煤泥。 投诉人反映该地块堆存晾晒煤泥情况属实。 | 属实 | 2024年3月29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宁夏佰旺纳福煤业有限公司和张某厂区存在露天晾晒煤泥情况,当日对宁夏佰旺纳福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和葛某某制作检查笔录,下达《生态环境领域排查整治问题交办单》要求2024年3月31日前清理煤泥防治扬尘污染。4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煤泥已全部入库贮存,但厂外空地地面仍存在煤粉尘未清扫。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拟对以上两处露天晾晒煤泥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立案查处,案件正在办理中。惠农区自然资源局拟对宁夏佰旺纳福煤业有限公司(原石嘴山市英豪煤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占地晾晒煤泥行为展开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 无 | 正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