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惠环罚〔2024〕11号
石嘴山市华路腐植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684209058G
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鑫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月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华路腐植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厂区建设一座10000平方米的料棚,料棚内堆存腐植酸钠约1000吨,煤泥约800吨,料棚内建设1套腐植酸钠生产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供料皮带正在向货车传送已打包好的腐植酸钠,该腐植酸钠生产线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2024〕004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听告字〔2024〕11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已投入生产或使用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即处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即叁万零叁佰陆拾贰元贰角伍分(¥:30362.25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桂博 0952-7687307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