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3-00018 | 文号 | 石政办发〔2023〕11号 | 生成日期 | 2023年0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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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石嘴山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石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石嘴山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石嘴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体系由《石嘴山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县(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市森防指成员单位预案、规程、行动方案及基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方案等组成。本预案衔接《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石嘴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石嘴山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等。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为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1.1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指挥长: 孙锋彪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杨志国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 郭廷武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东升 市公安局政委
贾增军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魏国升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马海明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咏松 石嘴山军分区副司令员
拓守瑜 武警石嘴山支队支队长
张 武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杨 侃 市气象局副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教体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人防办、红十字会、新闻传媒中心,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星瀚集团、矿业集团、九柱集团、善道集团,宁夏公路管理中心石嘴山分中心、石嘴山银保监分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石嘴山站、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石嘴山市管理处、中国电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石嘴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石嘴山分公司、中国铁塔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石嘴山石油分公司,大武口区政府、惠农区政府、平罗县政府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3.1.2 市森防指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
(2)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风险防范化解、隐患排查治理和巡查防守日常防治;组织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森林草原防火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灾后调查评估等工作。
(4)负责组织指挥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救援处置,指导县(区)开展较大以下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救援处置;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5)负责做好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工作机构
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国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安排。
(2)指导、协调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法规的起草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3)组织召开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全体会议,安排部署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召开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专题会议等;负责督促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
(4)加强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和协调,及时传达部署并督促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5)森林草原火灾防治重点时段,加强灾害信息的收集、汇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研判灾害形势,提出应急对策建议。
(6)定期对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7)指导市自然资源局编制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8)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9)制定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制度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0)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安排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对照《石嘴山市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按照各自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及时主动开展工作;按照市森防指统一安排部署,发挥好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工作;指导火灾发生地和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市委网信办:负责密切监管网络舆情,建立舆情通报制度,发现敏感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整治网络谣言和清理网上非法信息,净化网络空间环境。
市发改委:负责将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相关部门编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计划;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工程项目调度和统筹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建设;紧急安排调度石油、电力、煤炭等重要物资,协调动员国家物资储备,满足应急救援需要;指导督促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按照职责权限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自然灾害恢复重建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出监测预警报告。
市教体局: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紧急疏散避险演练,推动防灭火知识进校园。指导协调受灾地区及时提供教学保障条件,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提供火场周边学校校舍和配套设施信息,协调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将校舍和配套设施用于受灾人员安置;配合灾区恢复重建因灾损毁校舍,确保安全。负责体育场馆(所)、设施火灾救援工作;做好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应急避难场所服务。
市工信局:对突发事件进行工业产品准备、生产和供给;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引导企业应用推广经过鉴定的高科技、高性能防灾减灾救灾产品;负责指导火场周边工业企业抢险救援、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指导企业加强企业厂区及周边的林地火灾防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全市公安机关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判,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防范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自然资源部门指导。
市民政局:负责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公墓、坟场及殡仪馆范围内林木和草地及周边30米隔离带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工作;指导火灾发生地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财权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将涉及森林草原火灾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火灾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资金的使用监督和评价。
市自然资源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承担防火监督管理工作和火灾防治;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专业队伍、专家、物资装备保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扑火专业队伍和半专业队伍建设,服从统一调度,参与防火扑火行动;指导下级林业和草原行业部门建立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分级响应机制,实现应急处置有效衔接;组织防灭火科研项目论证、申请和实施,开展防灭火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在重点林区建立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做到科学预防;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灭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初期火灾的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林草生态项目火灾防治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次生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生态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专家、物资装备保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的火灾防治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园林管护单位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防灭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筹建园林火灾扑救的专业队伍、专家、物资装备保障工作,为火灾扑救处置提供支撑。
市水务局: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园林、林木、草地的火灾防治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防灭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的火灾治理工程,及时消除隐患。负责扑救火灾消防水源的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基础信息采集及规划建设工作;对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协调免收车辆通行费。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野外农事用火;协同做好农村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
市商务局:组织实施生活必需品市场调控,保障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时所需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文旅广电局: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和指导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A级旅游景区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配备设施和设备情况,做好火灾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导游和游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火灾医疗救援点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草原防灭火演练工作。
市应急局:履行市森防指办公室职责;协助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修订、演练。
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政策法规和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各级、各部门森林草原火灾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部门委托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特种设备应急专业队伍,提供技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
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应急指、市森防指调拨指令及时组织紧急情况下急需物资装备的调拨;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所需粮油、瓶装水、方便食品等供应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疏散、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协助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抢险救援。
市新闻传媒中心:负责按照市应急指、市森防指、市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公开权威信息,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第一时间发出官方权威声音,保证正确舆论方向;主动做好森林草原防火扑救知识宣传。
石嘴山军分区:负责协调做好军事禁区及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与当地政府建立防扑火联动机制;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驻石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草原扑火救灾工作;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相关事宜。
武警石嘴山支队:负责协调、监督武警部队做好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协调、组织、指挥驻地武警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做好日常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准备;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处置,制定火灾扑救方案,组织开展灭火,及时向市森防指报送扑火救援动态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做好林(草)火卫星监测、森林草原火险气象预测预报及预警发布工作;提供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测预报服务;及时提供火场区域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信息,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石嘴山站:负责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处置。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石嘴山管理处:负责协调解决无线电频率需求,及时处置无线电干扰,确保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率安全。
中国电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石嘴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石嘴山分公司、铁塔石嘴山分公司:负责通信网络公共设施在火灾期间紧急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制,及时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根据火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承担本系统专业队伍、专家、物资装备保障。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石嘴山石油分公司:负责根据火灾发展动态,储备充足的汽油、柴油和燃气;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大型抢险机械等装备的油料供应;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储备库,及时有效应对灾情。
星瀚集团:负责森林草原范围内及林缘周边星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管辖的供水、供气、供暖等设施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并指导实施;建立供水、供气专业救援队伍及专家库,做好供水、供气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及时派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供水、供气设施应急抢险处置。
矿业集团:在市自然资源局的监督、指导、协调下,负责做好经营场所及周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做好星海湖水域及周边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巡查巡护、物资储备等工作。
九柱集团:在住建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下,负责做好本单位及下属经营单位在森林草原范围内的在建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严防跑火漏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善道集团:在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按照市应急指、市森防指指令紧急调用运输车辆,配合做好救灾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处置工作,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防治体制机制建设、监测预报预警、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扑火救援、队伍物资准备、善后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及扑救处置工作。
3.4 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和市森防指领导下组织指挥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明确领导、成员及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5 专项工作组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进行增补调整。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3.5.1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气象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报导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处置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火灾发展及扑救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引导舆情。
3.5.2 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和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完成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3.5.3 扑火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支队,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石嘴山站、公安局、气象局,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统一指挥扑火队伍,开展现场扑救和应急处置工作,排除次生灾害隐患。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
3.5.4 技术组
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气象局牵头,市应急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支队,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主要职责:为扑火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情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信息库,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3.5.5 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3.5.6 通信保障组
由市工信局牵头,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石嘴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石嘴山分公司及有关部门、力量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3.5.7 后勤保障组
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行动所需食品、瓶装水、被装、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救援物资等及时到位。
3.5.8 社会治安管控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3.5.9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视情况调派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3.5.10 火案侦破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案查处。
3.6 火场前线指挥部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市级各工作组和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火灾,视情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区)党委、政府指定同志担任;较大火灾,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同志担任;重大及以上火灾,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同志担任。各县(区)要加强跨行政区域火灾扑救应对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互协作工作机制。跨县(区)的一般火灾和较大火灾,现场扑救指挥权由市森防指统筹协调指挥;跨地级市区域内的重大及以上火灾,现场扑救应对工作报请自治区森防指统筹协调指挥。
3.7 专家组
市森防指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住建局、气象局、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市级专家组,承担决策技术咨询,向市森防指提出扑救措施建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扑救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和论证。
要及时修订完善全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案。预案要把监测预报预警、会商研判、响应联动、指挥调度、巡查巡护、应急处置、应急物资队伍准备、人员避险转移、扑救安置和信息报送等措施落细落实。
4.1.2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指挥机构,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和管理。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预报预警。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民兵预备役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草)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要不断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力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等队伍的联系。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处置能力。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储备、分级负责的原则,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旅广电局、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重点林区、草原储备必要的扑灭火物资和装备,做好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急需时可调可用。要逐片完善重点林区、草原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池、防火隔离带、林火监测系统等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加强防灭火设施设备的巡查检查,按要求对存在损坏、缺失的防灭火设施设备进行维护、补充。
市森防指和相关成员单位充分利用通信公网,建设通信网络系统和指挥信息平台,充分利用气象、自然资源、公安、交通、应急、消防等成员单位信息化建设成果,建立协同联动、全域覆盖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保证各类监测预警通信和信息网络系统畅通,确保火情、灾情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旅广电局、国资委、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采取专群结合、人技结合、点面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火灾风险区域的排查,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及时予以消除。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评估、整改和处置,及时消除和控制风险,不能及时处置的,要落实好责任人和针对性应急措施。要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责任、查预案、查物资、查队伍、查通信、查监测、查预警为主要内容的分级安全检查,查找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4.2 监测预报
市气象局依托自治区气象局林(草)火卫星监测技术提供林火监测服务,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测预报及预警发布工作,提供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测预报预警服务,及时提供火场区域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信息,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草原林火监测预警,提出森林草原防火重点监测区域和年度监测工作意见。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对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的林火进行监测预报。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对公墓、坟场等重点部位的林火进行监测预报。各部门依据职责合理布设监测站点,提高技防、人防监测手段,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及时做出评估和预判,及时发布专业监测预报信息。
市森防指建立联合会商研判机制,根据监测预报情况,组织市气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广电、国资委、民政、消防等部门和专家对火灾风险、发展态势等滚动开展联合会商,通报火情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共同研判火灾风险。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灭火工作重点,提出防范应对措施。
气象部门要加强火险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当有异常天气出现时,加强监测预报,做好区域性火险预报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市自然资源局依托瞭望台、人员巡护、林火视频监测系统等手段实时监测重点森林草原的林火和防火情况,并及时做好森林草原火情和防火预报、预警工作。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城市规划区内苗圃、园林、公园的防火工作,并联合发布森林草原火情和防火预报、预警工作。市文旅广电局、自然资源局要加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并联合发布森林草原火情和防火预报、预警工作。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公墓、坟场、殡仪馆等区域及周边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并联合发布森林草原火情和防火预报、预警工作。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预警发布体系建设: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以市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市自然资源局森林草原防火网络为主。成员单位在必要区域建立完善森林草原火灾预报预警设备、设施,建立气象、自然资源、住建、文旅广电、国资委、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信息共享和火灾预防预警联动机制,形成市、县(区)上下一体、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体系。
发布单位及权限: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发布。
发布对象:市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负责对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人进行预警发布;成员单位负责对分管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进行预警传导;网信办、传媒中心、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对社会公众进行预警传播。各有关单位要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对学校、医院、A级旅游景区、在建工地、地下建筑场所、移民安置点、火灾危险区等特殊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进行针对性预警。
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政务办公平台、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委、市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事实,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4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市气象局加密天气趋势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住建、文旅广电、国资委、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组织加强防火巡查巡护、瞭望监测、林火视频监测,实时开展森林草原火险监测预警,深入开展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开展处置。各级各类专(兼)职扑火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市自然资源、住建、文旅广电、国资委、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密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况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市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组织自然资源、公安、住建、气象、文旅广电、国资委、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会商研判,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市森防指办公室及时向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发送预警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各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向成员单位进行预警信息传导;市森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对分管行业、分管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预警信息传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组织基层单位按照预案做好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火灾灾害损失。及时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和转移撤离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森林草原火灾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灾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5.1 信息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成员单位联络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联络机制,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工作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火灾监测信息风险研判和信息通报网络体系,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火情灾情信息报告后,在向市委、市政府及市森防指报告的同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市森防指接到信息报告后,向市委、市政府工作报告的同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报告自治区森防办。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森防指及市自然资源局及时、准确、规范将火情灾情等信息报市森防指。一般情况下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直接上报。信息报告主要包括:初判火灾等级、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情态势、扑火人员、扑火装备、扑救情况、损失情况、地形地貌、可燃物情况、重要目标、火场天气、水源情况。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相关应对部门(单位)向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由属地政府或属地行业管理部门迅速组织前期处置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及时赶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森林草原火灾或者有重要保护目标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扑救工作。
5.3.1 Ⅳ级响应
5.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距县(区)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且对邻县(区)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郁闭度0.2以下、覆盖度30%以下、苗木成活率85%以下等其他林草地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扑救处置,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森防指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分析评估,认为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达到Ⅲ级响应标准,建议提升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响应文件由市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签发,以市森防指文件印发。
5.3.1.2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根据实际需要在市应急指挥大厅坐镇指挥,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局长或自然资源局局长)坐镇指挥,调度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准备、扑救处置。视情决定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发生地,根据县(区)请求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工作。
(2)市森防指办:传达市森防指指令,调度成员单位、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准备、扑救处置;收集掌握火情、险情、灾情等基础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发布启动响应的命令;按照市森防指领导安排,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发生地,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工作。指导相关成员单位、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启动响应、扑救处置等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密切关注发展变化向自治区森防指、市委、市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信息。
(3)成员单位:市气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密天气、林草火情监测,及时提供监测信息,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等部门多途径对外传播相关预警信息,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报道。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测火情灾情发展变化,按照职责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5.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3)郁闭度0.2以上、覆盖度30%以上、苗木成活率85%以上的林地内已经发生一般森林火灾(IV级),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
(5)县域交界地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火灾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扑救处置。市森防指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分析评估,认为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达到Ⅱ响应标准,建议提升应急响应级别,请求自治区森防指启动自治区级预案。请求文件由市森防指指挥长签发,以市政府文件上报。
5.3.2.2做好Ⅳ级扑救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森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指派森防指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组织会商,听取县(区)人民政府或市自然资源部门先期扑救处置工作情况,分析研判火情形势,研究制定扑救方案,指挥各扑火救援力量迅速开展扑火救援工作;根据火情需要协调增派部队、武警等应急力量,调拨扑火救援物资、装备等;根据火场前线指挥部需求,紧急动员社会扑救力量和物资装备,向自治区森防指申请支援;统一发布扑火救援等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收集分析舆情,根据需要发布信息;按照自治区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市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指挥成员单位做好交通、通信、供水、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扑救处置工作。
(2)市森防指办:传达自治区、市森防指指令,调度成员单位、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扑救处置工作;动态收集掌握火情、险情、灾情等基础情况,根据情况变化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提出提升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派出督导组检查成员单位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向自治区森防指办、市政府报告扑救处置有关事宜。
(3)成员单位:市气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密天气趋势、林草火情监测,动态提供监测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文旅广电局、消防救援支队、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星瀚集团、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派出专业救援力量和装备物资赶赴现场开展扑救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公示风险隐患点;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等部门组织媒体加密预警信息传播报道。督导县(区)人民政府加密火情、灾情及扑救情况报告,落实自治区、市森防指领导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5.3.3 Ⅱ级响应
5.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已经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4)地级市交接地区且1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在自治区森防指的领导下,市委、市政府负责全市火灾扑救处置工作。
5.3.3.2 做好Ⅲ级扑救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森防指: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按照自治区森防指安排部署做好各项扑救处置工作,积极请求自治区支援。
(2)市森防指办: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市森防指指令,调度成员单位、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扑救处置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收集报告,密切关注火情灾情变化,向自治区森防指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信息。
(3)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周边居民及各类人员疏散、转移安置;市公安局、交通局负责周边道路管制;市文旅广电局负责落实名胜风景区停业措施、协助疏散人员;市教体局负责落实火场周边学校停学停课措施;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火场周边停业措施;市工信局、住建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等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火场周边停工措施;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火场周边养老救助机构的停业,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机构的停业措施,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市农业农村局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对火场周边种植养殖园区人员及牲畜的转移安置。在断路、断电、断网等极端情况下,市交通局、发改委、工信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通信运营企业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指挥部供电通信保障。
5.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8000公顷以上的草原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3)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林区已经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4)石嘴山市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5)县(区)林草地内已经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6)发生在省域交界地区且24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在自治区森防指的领导下,市委、市政府负责组织全市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工作。
5.3.4.2 做好Ⅱ级扑救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森防指: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按照自治区森防指安排部署全力做好火灾扑救处置工作,积极请求自治区支援。
(2)市森防指: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全力组织扑火处置工作。
(3)成员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全力组织扑火处置工作。
5.4 响应措施
5.4.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后,市自然资源部门要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市森防指要先组织会商研判,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根据会商研判结果科学组织扑救。同时依法组织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草原专业消防队、林草区职工等扑火救援力量,调配相应消防装备,按照任务分工开展扑救工作。在火情进一步蔓延扩大时,地方消防力量已经无法控制火情时,市森防指依法协调石嘴山市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参加扑救处置。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长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指挥现场扑救队伍科学组织扑救,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扑救队伍要服从指挥调度,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扑火救援工作不得动用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5.4.2 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市发改委、教体局、住建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应急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放应急疏散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前线扑火队伍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等问题。救灾物资优先保证扑火队伍、学校、医院、福利院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和残疾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5.4.3 救治伤员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医疗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4.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加油加气站、输配电线路、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受到火灾威胁时,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长要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政法委(护路办)、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市公安局要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重大及以上火灾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较大火灾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森防指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一般火灾信息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处置主责部门及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收集、整理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当火灾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火灾,对外报道工作应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处置主责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5.4.7 火场清理看守
扑灭森林草原火灾明火后,火场前线指挥部要组织扑救队伍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看守火场队伍领导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后,报前线指挥部同意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市森防指领导签发终止响应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奖。
6 保障措施
市森防指办负责建立成员单位通信录,定期进行更新。市气象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广电局、住建局、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加强信息化建设。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通信运营企业,优先保障火灾预警信息的及时传递,保障火灾扑救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等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以及各种通讯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2 队伍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支队等各成员单位要组建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各乡镇(街道)、各类国有林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建立兼职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必要时,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6.3 供电保障
市发改委、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等负责火灾扑救、抽蓄消防水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火灾扑救现场的临时供电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公安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优先保证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确保扑救物资和队伍能够及时、安全送达。适时进行交通管制,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火灾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启用应急避难、疏散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避难。市住建局、人防办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场所建设,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做好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工作,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6.7 物资装备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旅广电局、国资委、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支队等成员单位应储备满足火灾扑救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当储备的扑火机具、扑火装备和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时,及时联系有资质的企业紧急调运所需扑火机具、扑火装备和物资,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集。
6.8 经费保障
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运输费用、人工费用、医疗费用、临时征集的物资费用、火灾评估、其它费用等市级扑火救灾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保障。
6.9 技术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火灾扑救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指挥调度要求。要加强先进扑火技术和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火灾扑救工作中的运用,强化扑火技术支撑。市气象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广电局、住建局、国资委、民政局、消防救援支队加强专业技术支撑保障,提供做好预测预报预警等服务工作。
7 后期处置
7.1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7.2 火案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7.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市森防指应及时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7.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7.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7.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8附则
8.1 预案演练
市森防指办会同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原则上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