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3-00045 | 文号 | 石政发〔2023〕5号 | 生成日期 | 2023年0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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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文字解读:
图文解读: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中央、自治区驻石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14年5月19日印发的《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政发〔2014〕47号)同时废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的应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依法管理、科技支撑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处置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
1.5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事件、涉外事件、民族宗教领域事件和各类舆情事件等。
1.6预案体系
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本预案衔接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各专项应急预案。
1.6.1应急预案
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设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市专项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分解细化、具体化的工作安排,要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和必要附件等。
行动方案是参与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保障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处置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等具体内容。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坚持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市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时,成立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军地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归口分管副市长及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成员为市委宣传部、网信办、政府办公室、发改委、教体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粮食和储备局、人防办,红十字会、供销社、地震局、新闻传媒中心,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宁夏公路管理中心石嘴山分中心、石嘴山监狱、石嘴山银保监分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石嘴山站、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石嘴山市管理处、中国电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石嘴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石嘴山分公司、铁塔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石油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石化石嘴山分公司、星瀚集团、矿业集团、九柱集团、善道集团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2.2专项指挥机构
市专项指挥机构是指已经成立的应急管理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和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设立的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综合协调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常态时日常应急准备等工作,非常态时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市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此类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3工作机构
市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有关牵头部门,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准备等日常管理工作。
2.4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或市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社会管控、医疗救护、灾害监测、综合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
成员单位:市专项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现场指挥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协调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参加事故灾害救援救灾工作,调度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及对外事务,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文件和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市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加固等工作;结合专家组意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控制重大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害发生;清理事故灾害现场。
(3)社会管控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石嘴山支队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现场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加强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秩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红十字会、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调度全市医疗防疫队伍和物资,设立临时医疗点,为救援人员、受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灾害区域的疫情防控,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风险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气象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地震局、星瀚集团等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气象、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等进行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建议。
(6)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国资委、应急局、粮食和储备局、人防办、宁夏公路管理中心石嘴山分中心,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石嘴山市管理处、中国电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石嘴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石嘴山分公司、铁塔石嘴山分公司、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星瀚集团等。
工作职责:负责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生活必需品、避难疏散场所、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保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的紧急输送;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及临时救助;星瀚集团做好服务范围内保障工作。
(7)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新闻传媒中心、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协调新闻单位报道突发事件信息,统一对外发布事件进展情况;做好现场媒体管理,加强事件舆论引导,提出应对建议。
(8)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专项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抢修维护重要基础设施,组织生产、调运生产生活物资和救援救灾装备,协调运力保障灾区物资供应;对工矿商贸企业和农林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2.5县区指挥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指导乡镇(街道)和基层组织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强化应急管理职责,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6专家组
市专项指挥机构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制定专家管理制度;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管理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为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3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市专项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要完善风险防控工作机制,提升突发事件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辨识能力,依法对各类致灾因素、危险源、风险点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并建立台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趋势研判和综合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市委、市政府。
(2)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完善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重点设施、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电力工程、重大油气输送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枢纽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减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控制度;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坚持社会共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完善信息员队伍建设,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对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2风险监测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完善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3风险预警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3.3.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行业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发布预警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专项指挥机构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区人民政府通报。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反馈接收结果。
自然灾害类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气象部门宁夏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信息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屏幕、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3.3采取预警措施。收到预警信息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担负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相邻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解除预警警报。经研判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预警发布机构应当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实际在相应的市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对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委、市政府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做好应对工作。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签发启动应急响应文件,按照自治区安排部署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2)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组织分析研判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市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签发启动应急响应文件。在自治区专项指挥机构指导下,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应对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省、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
(3)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组织分析研判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市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指定的负责同志签发启动应急响应文件,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支持。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或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村(社区)和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市专项指挥机构立即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在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和重要敏感情况后应当在1小时内及时主动报送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和部门。根据事态进展,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伤亡情况、事发单位或发生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简要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请求事项建议,以及在事发现场指挥的县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暂时对突发事件情况了解不全面的,应先上报已掌握的基本情况,随后续报详细信息。
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市专项指挥机构,并按相关规定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立即报告并及时跟踪上报。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军队武警的突发事件,需向市相关部门及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通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应急局、地震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激励制度,实现突发事件全覆盖、无死角,做到日常承担风险隐患排查、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预警报告,为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信息保障。
市专项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毗邻城市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接报平台等资源。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3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疫(病)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卫生防疫等措施。对由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所在地县(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协调调动辖区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4指挥协调
4.4.1组织指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指挥。县区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担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职责,全力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市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专项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经相关市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决定,指挥权提升为市级。
4.4.2现场指挥。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坐镇指挥,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市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带领工作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统一领导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接并接受自治区工作组业务指导,将县区现场指挥部纳入。
4.4.3协同联动。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资源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消防救援队伍、石嘴山军分区基干民兵、武警石嘴山支队应急分队、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及时到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4.5处置措施
4.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等相关成员单位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组织专业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及其他通信装备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及市专项指挥机构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救治伤、病人员,做好现场卫生防疫、环境消杀、饮用水监测、健康教育、心理疏导等工作。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市财政预备资金,以及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装备,必要时向社会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分配、使用情况。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的必要措施。
4.5.2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委等成员单位依法采取措施:
(1)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3)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及时有效救治患者,提高重症患者的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6)组织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5.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信访局及主责部门等成员单位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必要时申请自治区进行协调。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专项指挥机构授权或统筹指导协调下,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事发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事发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委宣传部要牵头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应急预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等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组织相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市人民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组织逐步停止后续相关工作,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恢复重建
5.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装备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市财政局、人社局、总工会、石嘴山银保监分局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恢复重建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恢复重建主体,要按照自治区统筹指导、属地政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积极引导灾区群众广泛参与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县区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自治区援助支持的,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5.3调查评估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在自治区领导下进行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石应急指办发〔2022〕1号),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工作。加强与周边毗邻的银川市和内蒙古乌海市、阿拉善盟应急联动,与驻地央企强化合作,将其专业队伍纳入市救援队伍体系互为补充。
(1)市消防救援队伍是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队伍建设、器材装备、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应急局、地震局、气象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通信运营企业及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园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3)石嘴山军分区基干民兵和武警石嘴山支队应急分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依法纳入全市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接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街道)要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民政局、应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红十字会、团委等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涉及无人机、通信、直升机等特种装备的企事业单位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应急专家是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力量。市各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内的专家库,加强管理并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
6.2资金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完善应急资金保障管理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应对需要。
石嘴山银保监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单位要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3物资装备保障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相应突发事件类别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补充和更新,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供给,完善常态化调用、管理协调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应急局、粮食和储备局、消防救援支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综合救援器材等应急供应和储备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应急局、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协调生产、运输、物流等企业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及时供应。鼓励和引导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科技保障
市科技局、教体局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市应急局、工信局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应急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住建局、人防办、气象局、地震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自治区、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平台和相关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立纵向连接自治区和县区、横向连通市有关部门的应急指挥平台。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应急资源数据库和通信装备,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6.5其他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充足供应。
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保障机制和快速通行机制,确保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治安维护。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并制定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人员防护。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单位应为应急救援人员和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疏散避难场所保障。市住建局、人防办、地震局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中小学校等作为应急疏散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消防、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通信保障。市文旅广电局、新闻传媒中心等负责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通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应急通信体系,加强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建设。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极端情况下的通信畅通。
公共设施。市发改委、住建局、商务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星瀚集团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协调做好煤、电、油、气、水的保障工作。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2审批与衔接
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服从总体应急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市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各类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编制单位确定。
7.3预案演练
市专项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鼓励探索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应急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模拟真实场景的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7.4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宣传与培训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会同市新闻传媒中心等单位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教体局要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指导并监督学校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6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中。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结合风险分析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使用。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工作手册中应包含组织架构图、应急响应流程图、信息报告流程图、风险隐患图(表)、通讯录、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装备储备库情况表等内容。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5月19日印发的《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政发〔2014〕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石嘴山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图
2.石嘴山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专项指挥机构表
3.石嘴山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石嘴山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图
附件2
石嘴山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专项指挥机构表
一、自然灾害
序号 | 事件类型 | 牵头部门 | 预案名称 | 市专项指挥机构 |
1 | 气象灾害 | 市气象局 | 石嘴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市气象灾害防御与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 |
2 | 地震灾害 | 市地震局 | 石嘴山市地震事件应急预案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3 | 水旱灾害 | 市应急局、 水务局 | 石嘴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
4 | 地质灾害 | 市应急局、 自然资源局 | 石嘴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5 | 森林草原火灾 | 市应急局、 自然资源局 | 石嘴山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
6 | 林业生物灾害 | 市自然资源局、 林草中心 | 石嘴山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7 | 农业生物灾害 | 市农业农村局 | 石嘴山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8 | 自然灾害救助 | 市应急局 | 石嘴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市减灾委员会 |
二、事故灾难
序号 | 事件类型 | 牵头部门 | 预案名称 | 市专项指挥机构 |
1 | 煤矿事故 | 市应急局 | 石嘴山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2 | 非煤矿山事故 | 市应急局 | 石嘴山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3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市应急局 | 石嘴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4 | 工贸行业事故 | 市应急局 | 石嘴山市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5 | 火灾事故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石嘴山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
6 | 道路交通事故 | 市公安局 | 石嘴山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市道路交通委员会 |
7 | 道路运输和水上船舶事故 | 市交通局 | 石嘴山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水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
8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 | 市住建局 | 石嘴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
9 | 城市供水事故 | 市住建局 | 石嘴山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10 | 城市燃气事故 | 市住建局 | 石嘴山市燃气应急抢险应急预案 | 市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 |
11 | 城市供热事故 | 市住建局 | 石嘴山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12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市发改委 | 石嘴山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13 | 通信网络事故 | 中国电信石嘴山分公司 | 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
14 | 通信网络事故 | 中国移动石嘴山分公司 | 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
15 | 通信网络事故 | 中国联通石嘴山分公司 | 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
16 | 通信网络事故 | 铁塔公司石嘴山分公司 | 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
17 | 特种设备事故 | 市市场监管局 | 石嘴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
18 | 辐射事故 | 市生态环境局 | 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
19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市生态环境局 | 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 |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
20 |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 市生态环境局 | 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三、公共卫生类
序号 | 事件类型 | 牵头部门 | 预案名称 | 市专项指挥机构 |
1 |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 | 市卫生健康委 | 石嘴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2 | 食品安全事件 | 市市场监管局 | 石嘴山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
3 |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 市市场监管局 | 石嘴山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4 | 药品安全事件 | 市市场监管局 | 石嘴山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
5 | 动物疫情事件 | 市农业农村局 | 石嘴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
四、社会安全类
序号 | 事件类型 | 牵头部门 | 预案名称 | 市专项指挥机构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市公安局 | 石嘴山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
2 | 群体性事件 | 市公安局 | 石嘴山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
3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市委网信办 | 石嘴山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
4 | 舆情突发事件 |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 | 石嘴山市舆情应对应急预案 | 市舆情应对应急指挥机构 |
5 | 金融突发事件 | 市金融服务局 | 石嘴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 |
6 | 涉外突发事件 | 市外事办 | 石嘴山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
7 | 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 | 市委统战部 | 石嘴山市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
8 |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 市商务局 | 石嘴山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 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 |
9 | 大型群众性文化旅游活动突发事件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石嘴山市大型群众性文化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大型群众性文化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
10 | 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突发事件 | 市教育体育局 | 石嘴山市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
11 | 校园突发事件 | 市教育体育局 | 石嘴山市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
12 | 粮食安全突发事件 | 市粮食局 | 石嘴山市粮食应急预案 |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
13 | 能源供应突发事件 | 市发改委 | 石嘴山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 市能源应急保供领导小组 |
附件3
石嘴山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